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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28-国务院《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pdf

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本通知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本国产品标准并明确支持政策。本通知界定了本国产品的核心认定条件,即产品须在中国关境内实现属性改变、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还须满足关键组件与工序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通知确立了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货物类产品,并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符合标准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本通知还规定了成本核算规则、声明函制度等配套执行要求,并强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严禁以所有制或品牌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争议处理机制及分产品分步实施的过渡期安排,为本通知的平稳落地提供了保障。

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与分步实施路径

本通知从三个维度递进式定义了本国产品:首先,产品必须在中国关境内经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实质性属性改变;其次,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须达到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的法定比例;最后,对特定产品还需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的要求。在标准落地的时间安排上,本通知授权相关部门在5年内分产品确定成本占比及特定要求,并同步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以形成动态调整的标准体系。

政府采购中的价格评审支持机制

本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共同参与竞争时,将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若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所提供全部产品成本总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则该供应商的全部产品均可享受总报价20%的价格扣除。这一机制旨在通过价格评审优惠,实质性提升本国产品在公开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引导采购需求向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倾斜。

公平竞争保障与实施管理要求

本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得指定品牌或限制品牌注册地与所有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在执行管理上,本通知建立了以供应商自我声明为核心的产品认定模式,要求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并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对提供虚假声明谋取中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1页
第 1 页
国务院《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2页
第 2 页
国务院《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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