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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pdf

202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为巩固拓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

本通知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基础上,对现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作出进一步延续与完善。鉴于原扶持期限即将陆续到期,本通知明确设置5年过渡期,将已纳入扶持范围移民的扶持期限整体延长5年;同时统一规范新建水库移民的扶持年限为25年。在扶持对象、标准和方式上保持不变,继续以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灵活方式实施。本通知还要求保持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基金政策稳定,并重点部署促进水库移民增收的各项举措,通过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着力拓宽移民增收渠道,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延续扶持期限并统一新建水库移民年限

本通知规定,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其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对2026年6月30日前开工在建水库的未搬迁移民及此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凡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期限统一按25年计算,明确了新建项目的长期扶持预期。

保持扶持对象、标准与方式不变

本通知明确,扶持对象仍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标准维持每人每年600元。在扶持方式上,延续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灵活做法,保障政策连续性和地方操作弹性。人口核定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新建水库移民人口则每年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稳定基金政策并着力促进移民增收

本通知维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标准与征缴程序不变。在此基础上,强调运用上述基金提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水平,建立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的机制,支持特色产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和美乡村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人才培养,多措并举拓宽移民增收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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