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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6〕9号.pdf

2026年5月14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6〕9号。

本意见针对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出售、因历史遗留未办首次或转移登记的城镇住宅(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用地手续、规划核实、超面积、房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五类情形分类处置。处置以补办出让、规划认定、违法处置后登记为主线,并统一家庭住房套次计算口径与部门职责分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7日。

分类补办路径与适用边界

拆迁安置类个人建房分已登记在拆迁对象名下、已转移至非拆迁对象、未办产权登记三种情形处理:面积不超原批准且公告无争议的,缴纳税费后按划拨或出让方式登记;未登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以建房审批意见书补办划拨手续,中心城区二类区域及平桥、白鹤、坦头各自设定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节点,作为规划核实依据。中心城区一、二类区域内房产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现状一致的直接补办出让;已拆改扩建的由街道牵头联合踏勘,依法处置后补办规划许可与出让手续。

规划核实与超面积处置标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未拆扩建的房屋,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建房时间具结书,公告无异议后按现状认定登记;实施后建成的按现行政策办理,联合建设份额按各自审批用地面积比例确定。超用地1平方米以内视作丈量误差;1至5平方米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收取出让金和税款后补办;5平方米以上至1自然间,建筑部分由综合执法局处置后补办;超1自然间须整改到位。未批先建房屋须提供A、B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地信息衔接与套次认定

分散登记造成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认同原登记权源效力,材料由系统提取,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用途不一致且无法认定一方有误的,维持原记载用途分别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公告无异议后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出让用地直接转移,划拨用地单方补办出让。一本土地证对应多本房产证或反之的,权属界线封闭且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可直接分割或合并登记。商住用途、未办证住房及村改居范围外符合“一户一宅、用地限额”的农村住宅不计入住房套次。

执行机制

建立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会商处置意见。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规划认定核实、补办出让与登记发证,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建设查处,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审批,税务局负责税收,乡镇(街道)负责补办用地手续并配合违建查处。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划分按天政办发〔2023〕47号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6〕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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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6〕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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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6〕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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