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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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6〕73号.pdf
青海省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替代2023年标准,作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低限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2:8,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文件明确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牧道及设施农用地等不同地类的适用规则,并规定新老标准衔接办法与征地程序要求。
补偿构成与计缴口径
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2:8,作为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低限补偿标准。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管理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差别化适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5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本标准;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设施农用地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新老标准衔接与程序要求
本通知施行前,县级政府已出具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文件的,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青政〔2023〕42号执行。各地须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地程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新老标准平稳过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政〔2023〕42号同时废止;实施中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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