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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6-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docx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水田和养殖用人工水域滩涂除外。条例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由林草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和面积总量管控。

分级管控与名录管理

湿地分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由自治区林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草部门备案;一般湿地名录由盟市、旗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并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备案。

占用约束与修复责任

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外,不得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一年内恢复面积和生态条件。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恢复或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不具备条件的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一般湿地的按总量管控要求恢复或重建。

利用与禁止行为

鼓励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规模,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管护。禁止开垦排干、擅自填埋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达标污水、过度放牧捕捞和过度投肥投药投饵等行为。泥炭沼泽湿地禁止开采泥炭、擅自开采地下水及向外排放蓄水,因防灾减灾需要除外。

监督与法律责任

旗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纳入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问题突出地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擅自移动保护标志逾期未改正处500元罚款,破坏标志处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修复。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6年9月16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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