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完善“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效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详细规划编制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内自然资字〔2025〕329号。
本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的城镇建设用地、确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独立工矿区的工业、仓储等与生产生活功能相关的建设用地可参照执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可依据本导则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