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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7.12.01-《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办法明确了退耕还林的定义、实施主体、规划编制、合同签订、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资金管理等内容,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等相结合。同时,规定了退耕还林的区域化规模治理、成活率与补助资金挂钩机制,以及对破坏地表植被行为的禁止。办法还涉及后续产业发展支持和监督举报机制,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推进和长期稳定。

退耕还林规划与实施方案

办法明确退耕还林规划需经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如需调整须重新审批。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包括粮食补助、生活补助、种苗造林补助等,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或截留。

退耕还林合同与验收制度

旗县级政府需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并建立自查与复查的验收制度,确保退耕还林质量。

后续产业发展支持

政府应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农户参与产业建设,增加收入,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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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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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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