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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指南(试行).doc

2026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为规范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入库审核工作,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指南》(试行)。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规范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入库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方法,适用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的申报、评估与入库管理。本指南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定,明确了从盟市申报到最终审核结果报送的全流程操作要求。本指南将审核工作划分为盟市申报、资料初审、第三方评估、入库审核、实地核查及结果报送六个阶段,并对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时限要求和操作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审核机制,本指南着力确保入库矿山的建设质量与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审核流程与职责分工

本指南构建了多级联动的审核体系。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初审并报送申报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作为核心执行单位,承担资料初审、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入库审核会议及最终结果报送等职责。专家组从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中按专业合理原则抽取,负责材料论证与评估报告质量打分。各方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提交、补正与审核,确保流程高效运转。

材料审查与评估机制

本指南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提出了严格要求。资料初审与第三方评估报告初审均设定了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入库审核阶段,专家组重点核查先决条件、约束性条件的评估依据及提升性指标得分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本指南明确了补正告知与限期补正程序,矿山企业或评估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实地核查与结果公示

本指南规定,通过入库审核并完成材料补正的矿山,须接受不低于10%比例的实地核查。核查组以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基础,重点核实先决条件与约束性指标,并结合矿区整体环境进行综合评判。审核结果综合入库审核意见与实地核查结论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经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矿山正式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并对外公告。

影响意义

该指南的出台填补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工作中程序性规范文件的空白,为全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与入库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准则。该文通过细化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构建了从盟市初审到最终公示的全链条封闭式审核体系,显著提升了入库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该指南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的核心统筹职责,强化了专家审核与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所设置的时限要求与补正机制,有助于压实各方责任,提高行政效率。该文对实地核查比例及重点内容的硬性规定,保证了审核结果与矿山实际建设水平的一致性,有效防止评估过程流于形式。该指南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为全国类似地区开展绿色矿山标准化审核工作提供可借鉴的制度蓝本。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指南(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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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指南(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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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入库审核指南(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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