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本条例2026年完成第二次修正,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利用、节约、管理及相关工作,所称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其管理主线是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双指标:按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逐级分解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牧业指标逐步落到取用水户,超总量或水位不达标的管理单元限期治理,并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评价,作为考核依据。
管理单元与取水许可限批
取用地下水原则上须申领取水许可证,仅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等五类情形除外,临时应急取排水须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经同意,情形消除后立即停止并封停设施。管理单元超总量控制指标或水位不符合要求的,所在旗县被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限批期内除城乡居民生活、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整改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解除限批。
分区管控与用水约束
自治区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已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生态损害、超采区内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需求等区域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已有取水工程限期封闭或停用;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生态损害的区域划为限采区,限采区内禁止新增取水并逐步削减取水量。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项目逐步压减开采量、有条件时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地表水;农牧业灌溉须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和人工造雪。
计量、监测与责任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须同步安装计量设施,达到取水规模的在线上传数据,未达规模的定期报送;农牧业灌溉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按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未获批准取水申请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自治区实行超计划、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大幅高于非超采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责任体系配套网格化管理;开采疏干排水达规模须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未建设或未报送监测数据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