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山东省设施农用地全链条管理,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起草《山东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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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2-山东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本办法以清单化差异管理重构全省设施农用地全流程规则,覆盖范围界定、选址、备案、变更注销、复垦与监督各环节。原按土地用途管理的农水设施不再备案,占用耕地的生产及附属设施须备案,未纳入建设用地正面清单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核心是把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监管。
分类管理与用地标准
本办法以《设施农业使用土地管理清单》区分正面与负面清单:未破坏耕作层的简易设施、稻渔综合种养、不硬化池底养殖等按原用途管理;作物种植、畜禽及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与附属设施须办备案;经营类设施按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须严守耕地红线、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附属设施比例受限,粮食种植1000亩以内配套不超5亩、以上最多15亩,畜禽养殖附属不超30亩。
备案、变更与退出
备案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出具反馈单并上图入库。备案后6个月未开工、建设一年内未完成50%,或闲置超1—2年,可注销备案;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违规占地且无法补办手续等,依职权撤销。改扩建、调整用途或主体须变更备案,附属设施规模不得突破上限。
复垦与监管责任
备案到期不再续期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涉及破坏耕作层的恢复耕种条件;拒不复垦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代复垦,费用由经营主体承担。县(市、区)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落实巡查与初审,依托“一张图”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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