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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0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65号.pdf

2021年10月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有效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65号。

本通知自2021年起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机制,以存量盘活规模换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形成“增存挂钩”的政策闭环。核心做法是按存量与新增2:1比例确定奖励总量,依据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分三档设置调整系数(200㎡/人以内系数1.1,200—300㎡/人系数1,300㎡/人以上系数0.9),指标来源于省级统筹,青岛市所辖县市区由市级参照落实。

奖励范围与入库条件

纳入奖励的项目须已进入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级审核。入库项目须满足:用地在2009年底前已建设,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再开发范围总面积30%以上;不涉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环保要求;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权限制(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插花地、边角地、夹心地可一并纳入连片开发。

奖励标准

三类情形分别设定认定时点:政府收储改造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以土地供应手续办理完成为准;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以完成转让手续、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规划许可为准;原权利人自主开发不涉及重新供地的项目,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盘活面积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退二进三”按改变用途建筑面积除以新容积率计算,提高容积率按增加建筑面积除以新容积率计算。单个项目不足15亩,或15—30亩但再开发面积不足证明面积50%的,不计入奖励范围。

工作流程与监督管理

县市区实时录入项目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市局审核并组织外业核查,省厅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材料审核。每年初省厅提取上年度项目清单核定再开发规模,7月底前拟定奖励额度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下达。对错报虚报骗取指标的地区,按对应项目奖励额度的双倍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6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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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6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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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6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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