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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9-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10月9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实行规划先行、城乡统筹、政府推动,落实县市主体责任与乡镇日常监管,推行运行管护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农户付费、村级统筹、政府补助的经费机制,并配套信息平台监管与考核问责。

分级责任与部门分工

县级政府统筹设施布局与资金投入,乡镇负责日常监管并指导村级源头减量,省住建厅指导体系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城镇垃圾违规向农村转移,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供销社按职责分别推进村庄保洁、中央投资争取、有害垃圾管理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衔接。

规划建设与分类投放

县级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四分类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布局,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按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经营场所、田间地头等分别确定责任人;已分类地区同步实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收运处理与设施模式

村委会组织收集,乡镇组织运输,保洁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2‰且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人。运输须用封闭式车辆、按时收运、禁止混装混运并建立台账。易腐垃圾就近堆肥,可回收物交再生资源企业,有害垃圾交有资质企业处置,其他垃圾运至指定企业无害化处理。城市或县城设施覆盖范围内村庄集中处理,交通不便村庄建设小型分散设施。

保障与监管

处理费专项用于收运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与职业健康体检。省住建厅以“无人机+卫星遥感”加强日常监管,市级定期检查并限期整改,县级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经费依据,同时建立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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