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
本通知依据自然资源部2019年4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农业产业特点,系统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界定、规模控制、布局保障、备案程序及分级监管职责,旨在落实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农地农用。核心抓手是分类细化用地标准、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规则、简化备案流程并压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
用地范围与分类界定
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附属、配套三类设施用地,并明确排除休闲观光、餐饮住宿、加工展销、屠宰及肉类加工等非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设施涵盖温室大棚、养殖舍、水产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烘干晾晒、保鲜存储、电商场所及场内道路等;配套设施则针对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晾晒场、烘干设施及农资农机存放场所。
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分类设定附属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上限:作物种植附属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5%以内、最多10亩;规模化粮食种植配套设施按总用地面积分档限定为1至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不超过18%(养牛养羊34%)、最多15亩,但生猪及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500头以上奶牛等大型养殖场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不超过7%、最多10亩。看护房按温室大棚占地面积分档限定单层30至60平方米,多棚共用控制在项目用地5%以内但不超过10亩。
用地保障与耕地保护
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种植设施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破坏耕作层时无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禁占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少量占用但须补划,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20%、最多20亩,重大设施农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并须经县级论证与审批。使用者须确保农地农用,禁止擅自改变设施性质、扩大用地规模或变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闲置耕地应交还原耕种,不再使用的设施用地须恢复原用途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备案程序与监管职责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政府备案制,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建设方案、用地备案表、土地使用意向书等材料,备案后签订含复垦要求的土地使用协议;乡(镇)政府按季度汇交备案信息,市级年底前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利用监管、复垦费收取与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日常管理和违法查处;省级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与技术监管。本通知有效期5年,国有土地上的农业设施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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