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6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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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17-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doc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办法规定,省级每年依据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评价内容涵盖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占补平衡实施、日常管护、制度创新等方面。对于存在未完成保护任务、土地违法问题或履职不力等情况的地区,将直接取消推荐资格。各市可推荐不多于3个县(市、区)参与评选,最终确定20个激励对象,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日常管护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奖金。
评价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办法明确了耕地保护激励的评价标准,包括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保有量完成情况、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日常管护及“非农化”“非粮化”整治等。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明确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田长制管理等,且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工资、奖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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