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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31-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pdf

2025年12月31日,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印发《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济园林字〔2025〕41号。

本办法针对局属公园、风景区执行政府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规范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让渡,覆盖资产出租审批、公开招租、履约监管与收入上缴全链条,同时明确禁止设置会所和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适用范围与禁止性要求

适用于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执行政府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园、风景区。经营行为须与公共服务性质相适应,各类服务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禁止改变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住宿、接待等会所类场所及会员制、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工作人员不得在园内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审批与招租程序

出租资产须产权清晰,经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区县以上政府驻地独立院落出租、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房屋出租、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出租,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6个月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余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或备案。原则上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无异议后15日内签约。

租赁期限与履约管理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10年,超3年的每2年分档定价。装修免租期按面积分三档,分别为不超过20天、30天、60天。承租人不得超范围经营、整体转租、擅自分租或改变设施用途。合同变更、中止须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核准,严禁通过补充协议实质性变更关键内容。

收入管理

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禁止坐支收入、私设“小金库”。合同到期依约清退,拒不撤出的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版同时废止,已订立未到期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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