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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8-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6年8月8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鹿政办〔2026〕9号。

本办法规范鹿邑县全县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明确入市范围、主体、方式、程序、收益管理与供后监管,以出让为主要方式,参照同类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建设。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配合,乡镇承担属地管理与初审职责。

入市范围与主体

入市土地限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须已完成权属登记并符合用途管制。优先选择城镇开发边界外区域,向中心城区、镇区、产业园区及旅游资源周边等基础设施较成熟区域集中。入市主体为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委托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所有权。

入市方式与年限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商业等用地不超过40年,工业用地不超过50年。取得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赠与或抵押,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规定执行;设立抵押的,抵押权人对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程序与监管

入市须经入市申请、乡镇审查、部门审核、方案编制、民主决策、入市初审六步前期准备,方案由县政府组织核对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发布,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10日,签订出让合同及三方监管协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收益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由县政府按用途确定;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闲置土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等情形不得办理转让。

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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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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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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