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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22-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doc

2026年1月22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泰府规〔2026〕1号。

本办法适用于泰兴市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围绕“一户一宅”、规划管控、审批监管三条主线,明确市、镇、村、组四级职责分工,替代2003年施行的原宅基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2月。

规划管控与用地标准

宅基地分配须符合规划、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再单宗分散分配,鼓励联建或多层住宅集中建设;边界外按村庄规划管理,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建、翻建,一般类村庄可有条件翻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房屋四至垂直投影及台阶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层数、层高、面积依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审批程序与全程监管

申请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小组5个工作日内会议讨论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村级组织5个工作日内审查,乡镇(街道)一窗受理并组织实地审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间不计入。取得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位置或转让;取得规划许可1年内未建设需经批准延期,连续两年未建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乡镇落实批前选址、批后放线、建时下地基、建中巡查、建成验收“五到场”。

禁止情形与法律责任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住宅、退休干部占地建房。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或已有住宅不符合一户一宅等八类情形不予批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住房可依法占用宅基地,但不得改扩建、翻建,住房灭失后由集体收回。未批先建、超面积等由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职责查处,公职人员失职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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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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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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