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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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16-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pdf
本办法针对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的概算调整与工程变更,确立“先批准、后实施”的审批制,强化概算刚性约束,遏制随意调概和变更,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审批程序与责任追究。
概算控制与调整分级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概算控制主体责任,须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概算负责。确需调概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调概按超概金额分级审批:500万元以下且不超概算10%的,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由概算核定部门办理;500万元以下但超概10%以上,或500万至1000万元的,经第三方审查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1000万至3000万元且不超概10%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概10%以上或超3000万元的须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工程变更分类审查与审批
工程变更涵盖设计变更、施工组织及措施变更、清单工程量变更三类,坚持合法、合理、真实、经济原则。紧急情况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批。禁止肢解变更规避审查,严格审查不平衡报价情形。零星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零星标准的,经部门联合现场查勘会审后,按单项或累计送审金额分级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常务会议直至市委常委会审批。变更金额超中标价10%或单项超1000万元的,须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公示、资金管控与责任追究
单项送审200万元以上且超中标价10%、单项1000万元以上、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变更,须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变更增减工程量超合同15%且综合单价偏离招标控制价15%的,超出部分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变更预算控制价及相关调差之和。擅自变更产生的增量资金由擅自变更单位承担,超概算依过错方追责;审计审减率超20%的项目须进一步核实违纪违规行为并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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