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晋中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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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01-晋中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docx
本市以政府规章形式,将乡镇(街道)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签订的行政协议统一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明确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审查机构,并规定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请集体讨论或作出决定。
四类审查事项各有清单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聚焦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及内容是否违法设权、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聚焦法定权限、程序及内容合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覆盖执法主体资格、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基准、文书规范及涉罪移送;行政协议审查关注签约主体、权限、权利义务设置、程序形式及无效撤销风险。
程序与期限约束
审查原则上书面进行,可辅以实地考察、座谈、专家论证。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承办机构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查期限按事项分类设定,规范性文件和协议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十五个工作日,重大决策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重大执法决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分合法、不合法及需修改三类,承办机构须反馈采纳情况,未完全采纳的须说明理由并在集体讨论时单独说明。
人员配备与监督保障
审查机构应配备具有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县(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助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业务交流、培训研讨和案例指导提供支持。乡镇(街道)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上年度审查工作情况,参与审查人员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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