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上海市自然资源局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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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9-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pdf
本办法针对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就宅基地房屋补偿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规范区政府的协调程序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送达和执行。适用前提是签约期限届满仍未签约,核心环节包括具体补偿方案制定与送达、区政府协调会、协调不成后的补偿安置决定及后续强制执行。
具体补偿方案的提出与答复
区征地事务机构在签约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时,可提出具体补偿方案。提出前须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应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方案须依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送达后要求被补偿人在不少于10日的答复期限内答复。
协调程序与协调结果
区征地事务机构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须向区政府报送调查确认信息、权属材料、评估报告与鉴定结果、补偿方案、安置房屋证明、协商记录等资料。区政府应在答复期限内召集双方召开协调会,调查事实、听取陈述、宣传政策并组织调解,制作笔录。被补偿人所提异议成立的,调整方案后重新送达;仍不签约的,再次协调。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调处理终结。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执行
答复期限届满协调未成,或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区政府应在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内容含基本情况、批准文件与补偿方案、争议事项与协调情况、具体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及复议诉讼权利告知,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双方应执行决定;被补偿人期内不腾退且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执行。
文书送达
具体补偿方案、协调会通知、补偿安置决定等须送达并留证。补偿安置决定公告送达的,通过政府网站及征地范围内公告栏公告,满30日视为送达;其他文书公告送达的,通过征地范围内公告栏公告,满5日视为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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