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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8.31-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6号.pdf

2022年8月31日,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6号。

本通知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特殊程序设置随意、实施不规范、监管缺位等问题,以清单制管理为基础,将听证、招标、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现场核验等八类法定程序及其他特定程序纳入统一规范,明确不得擅自设置清单外程序,并通过限时办结、系统管理和部门衔接推动便利化实施。

清单管住特殊程序边界

本通知所称特殊程序,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八类程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审批办结前由审批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验、听证等。建设单位补齐补正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不在其列。特殊程序实行清单制管理,类型、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均以《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清单》为准,清单动态调整,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无依据的特殊程序。

限时办结与系统管理

特殊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启动特殊程序时,审批部门应告知申请人程序类型和承诺时限。特殊程序须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事项办理环节,类型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殊程序代码,通过系统规范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

部门职责与禁止事项

已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的事项,应明确特殊程序实施的职责边界;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或参与实施的,应细化分工、加强衔接。特殊程序不得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也不得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实施清单外特殊程序,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以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监管,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并定期通报。

创新实施方式

对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特殊程序,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开展,避免市场主体多头对接。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特殊程序。

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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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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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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