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法字〔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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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08-《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法字〔2023〕28号.pdf
本办法系对2019年版的全面修订,旨在规范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办法统一设定裁量阶次、明确各阶次适用情形、规定罚款数额的计算标准,并建立裁量基准公开、法制审核、案例指导与监督追责等配套制度,以实现同类案件处罚基本一致,防止裁量权滥用。
裁量基准的制定与适用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裁量基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原则上直接适用;确需细化量化的,不得超出上级划定的阶次或幅度,与上级基准冲突时以上级为准。裁量基准应载明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阶次裁量框架
裁量阶次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办法分别列举了各阶次的法定情形:不予处罚涵盖未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轻微且及时纠正等;免予处罚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从重处罚针对情节恶劣、一年内两次以上同种违法、妨碍阻挠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
罚款数额计算规则
有幅度罚款按法定上下限区分从轻、一般、从重三档:同时规定最低与最高数额的,以中间值为界,从轻低于中间值、从重高于中间值;仅规定最高数额的,从轻按30%以下、一般按30%至60%、从重按60%以上确定。倍数罚款适用同比例规则。同时具有多个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分别在幅度内按最高或最低档次处罚;情节并存时综合裁量。
程序保障与监督追责
行使裁量权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普通程序的处罚决定须经法制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并说明理由。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法制审核、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处理。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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