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
- 2012-03-0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
- 2023-02-10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落实上位法要求,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本试行办法共十七条,明确了成片开发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本细则将成片开发严格限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强调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统筹兼顾生态保护、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以及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通过建立“县(市、区)编制报批、设区市审查上报、省政府批准”的三级审批机制,并引入专家委员会论证程序,本细则对方案的编制内容、申报材料、审查标准及后续监管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确立了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等关键指标,同时设定了不予批准的具体负面清单,力求保障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构建三级审批与专家论证机制
本细则确立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成片开发实施主体的地位,由其组织编制方案并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其中涉及农民利益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查上报,最终由省政府负责审批。在此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需组建涵盖土地、规划、法律、经济等多领域专家的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进行前置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的重要依据。
明确方案编制核心内容与硬性指标
本细则规定成片开发方案必须包含土地现状、开发必要性、时序安排、公益性用地比例等六大核心要素。其中,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这是衡量方案合规性的关键硬性指标。方案编制需同步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标注成片开发位置,并提交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等具体补偿安置安排。
设定不予批准的五项负面清单
本细则明确列举了五种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包括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完成上一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县域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已批准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其他不符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该负面清单旨在倒逼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并对已获批方案的实施进度形成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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