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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2-21 16:39:31 1139阅读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六种公共利益情形之一。2021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期,省自然资源厅结合两年来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总体上存在方案编制审批效率不高、计划实施率不高、制度不适应部分区域发展实际等问题,制约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的发挥。为进一步提高要素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省自然资源厅对《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优化制度设计,保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起草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广泛查阅资料,认真吸收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确定修订思路,结合山东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起草。
四、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稿)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考虑是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要求、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内容、审批权限及流程、监督管理措施等进行修订完善。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以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概念、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分工。
第二章  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共九条。明确了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主体、内容及要求、征求意见要求。
第三章  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共五条。明确了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流程、专家论证要求、调整要求及报批次数要求。
第四章  成片开发方案的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了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市级审批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文件实施期限等内容。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市、县(市、区)政府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成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原则】  成片开发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  省政府负责审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的中心城区所在区的成片开发方案,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政府审批范围外的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报省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上报,对全市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成片开发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实施成片开发方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成片开发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报省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与论证,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报省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审查和上报,组织开展报市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与论证,对全市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
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成片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

第六条【方案编制主体】 市、县(市、区)政府是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报批主体。
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可以设区的市名义单独编制报批方案。
第七条【方案编制内容】  成片开发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成片开发的土地现状。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时序安排。包括拟安排的建设项目数量、类型、开发时序、土地征收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
(三)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包括成片开发的主要用途和拟实现的功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符合情况;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情况。
(四)公益性用地比例。包括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情况。
(五)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拟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方案编制要求】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科学预测未来年度城镇开发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将成片开发的位置标注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图上,相关图件作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的要件。
第九条【符合规划计划要求】  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第十条【范围形态要求】 成片开发土地范围要尽量集中连片,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对集中的地块,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连的其他区域。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第十一条【项目安排要求】 方案安排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化工类工业项目应位于经依法批准并经认定的合规化工园区范围内,沿黄重点地区的工业项目应位于经依法批准并经认定的合规工业园区范围内。
第十二条【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 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差异确定。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成片开发土地总面积的40%,经依法批准的工业主导型园区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成片开发土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要求】  市、县(市、区)政府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要求】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征求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的附件。

第三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市级审核、审批】  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符合要求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省级审核、审批】 省政府负责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批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存档并领取纸质批准文件。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成片开发方案审查、论证过程中,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及征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形式审查,相关审查内容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查。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方案调整要求】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成片开发土地范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调整。县(市、区)政府对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调整的项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后的年度实施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与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方案报批次数要求】 县(市、区)可根据需要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编制报批一次成片开发方案;如有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用地未纳入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可增加1次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不予批准方案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
(三)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
(四)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且未调整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特定区域,第(二)(四)项考核指标单独进行核算,不再纳入所在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核算;第(三)项涉及的考核指标需纳入所在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核算。
第二十一条【市级审批要求】 市政府应研究制定本市审批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成片开发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市政府不得将省政府委托的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政府相应承担受省政府委托审批范围内的成片开发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成片开发涉及的矛盾调处及化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成片开发的监督管理,将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组织实施等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围,每年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抽查情况与自然资源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相挂钩。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未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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