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7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9月7日第3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本规定针对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明确电力企业为运行安全责任主体,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大坝中心承担技术监督与定期检查、特种检查、注册检查。管理主线围绕运行管理、定期检查与特种检查、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展开,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责任分工与运行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监管,大坝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并受委托开展检查。电力企业须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运,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分别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加强日常巡视、年度详查、监测信息化与信息报送。汛期调度执行电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原则,服从防汛指挥机构指挥;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原批准功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须经大坝中心评审。
检查评定与注册登记
大坝中心定期检查大坝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首次检查于竣工安全鉴定后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一般每五年一次、不超过一年半,间隔可动态调整但不少于三年、不超过十年。安全等级分正常坝、病坝、险坝三级,病坝、险坝分别对应防洪能力不足、坝基缺陷恶化、结构安全度不符、运行性态异常、库岸边坡失稳等情形。险坝须立即降低水位直至放空,病坝情况恶化时同样降低水位。大坝实行安全注册登记,按管理实绩分甲、乙、丙三级,甲级有效期五年,乙级、丙级三年,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监督与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督促企业依法注册、接受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治。企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培训或隐患排查、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依据《安全生产法》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责任人追责;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处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技术服务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同样受罚。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参照本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