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项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水运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中央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本办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使用本专项投资的所有水运项目。本办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等原则,力求实现“一钱多用”和多方效益。本办重点支持对区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支撑及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涵盖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沿海重点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等项目类型,并明确了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监管措施等全流程管理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底。
明确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本专项投资采用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方式,重点支持列入相关国家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及沿海重点港口公益设施等项目。本办详细规定了内河航道、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等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分担标准,并明确了项目优先安排的区域顺序,确保资金精准投向对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拉动效应显著的关键领域。
规范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本办要求项目单位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确保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长江干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单位汇总申报。本办严格规定了项目须具备完成审批、资金来源落实等条件,并强调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审查责任,以此从源头把控项目质量。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绩效管理
本办构建了从投资计划下达执行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链条监管机制,要求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按月在线调度并上传佐证资料。本办明确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投资规模。对未按时开工、擅自变更规模或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本办设定了限期整改、收回投资乃至核减后续计划等惩戒措施,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该办是对水运建设领域中央投资管理的系统性重塑,其出台意味着水运项目投资规则从“面上覆盖”向“精准投放”转变。该办通过明确支持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及沿海重点港口等国家战略区域,将直接加速现代化国家内河航运体系与全国水运设施网络的优化提升,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提供坚实的交通物流支撑。在实操层面,该办通过建立严格的入库审核、资金申请与绩效评价闭环,有效防范了资金沉淀与挪用风险,倒逼地方提升项目储备质量与前期工作深度。特别是对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的支持,将实质推动内河航运绿色低碳转型。该办以明确的优先顺序安排投资,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预期,集中力量突破关键瓶颈航道与枢纽薄弱环节,其强调的全过程在线监管和结果运用机制,也标志着水运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入了“重绩效、严问责”的高质量管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