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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6-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pdf

2024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本办法是规范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本专项围绕服务国家重大生态战略,将原多个相关专项整合统一,采用“大专项+任务列表”管理模式,明确支持范围涵盖“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生态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能力提升以及农业绿色发展等重点方向。本专项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针对公益性项目适当兼顾部分经营性项目,并依据区域差异和项目类型实施差别化的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在管理程序上,本办法对项目储备、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全流程规范,强调约束性任务要求,压实各方责任,保障资金导向精准、使用规范高效。

明确支持范围与差异化标准

本专项将支持方向整合为“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地建设、林业及执法能力建设,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差异化的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同时对部分特殊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体现精准投入原则。

规范项目申报与投资下达流程

本专项要求所有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单位,按程序由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申报。投资计划下达时明确项目单位与监管责任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转发或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投资计划高效执行。项目执行中还允许按规定调整计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绩效管理

本专项建立覆盖项目储备、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到竣工验收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按月准确填报进度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调度、监测和抽查等方式跟踪问效,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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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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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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