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制定《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本办法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乡村振兴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对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两类方向项目的支持与管理。本专项以县域为组织单位,坚持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重点面向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明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本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五年,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两项管理办法,以更新、更聚焦的制度安排引导资金精准投向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
项目支持方向与标准
本专项聚焦两大方向:和美乡村建设重点支持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集聚提升类村庄,集中用于村内道路、公共照明、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则重点支持依托当地资源、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涉及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及农文旅融合所需的给排水、道路等设施。投资补助采取定额方式,每个项目县安排的和美乡村建设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单个行政村根据人口规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或500万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县不超过4000万元,且中央投资占比不超过总投资的50%。
项目申报与计划管理流程
本办法明确了从前期工作到投资计划申报、下达与执行的完整流程。各地方需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美乡村建设方向的投资计划申请由省级发改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报送,农村产业融合方向则由省级发改部门单独报送国家发改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仅限于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进行,并由相应层级部门审核。省级部门须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机制
本专项建立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项目法人须每月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进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和美乡村建设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国家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与综合评价,依据月调度、审计检查及整体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省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定。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将面临下一年度投资额度扣减乃至暂缓受理申请等措施,表现较好的省份则可获得奖励,以此形成激励约束并举的绩效管理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