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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08-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文物督发〔2021〕4号.pdf

2021年1月8日,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文物督发〔2021〕4号。

本指南用于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实施程序,省级以下文保单位及未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执行。围绕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保四个阶段提出全过程要求,明确风险导向的防护重点与适度适用的技术路线,并对专家评审、工程检查、效果评估各环节作出程序性规定。

风险导向确定防护重点与措施

安防重点针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壁画、古塔地宫、革命文物等盗窃盗掘和人为破坏风险较高的对象,措施包括实体防范、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电子巡查等。消防重点针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组成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开放游览场所及生产生活场所,措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及器材装备,可对表箱下口老化线路和配电系统适当改造。防雷重点针对雷电多发区、有雷击史、建筑突出或地处空旷地带、雷击可能引发火灾的对象,采取防直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分阶段规范实施程序

立项阶段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或填报《计划书》,明确机构、人员和物力保障条件。设计阶段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须由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安防、消防、防雷须单独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混编;工程范围、防护重点、系统形式原理、主要设备材料等变更须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施工及验收阶段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竣工验收组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参与并出具意见。运行阶段实行24小时值守,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系统不得擅自关停。

专家评审与监管要求

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文物保护方面至少1名,专家不得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存在关联,不得推荐单位或产品。设计方案评审结论仅为"通过"或"不通过",单项方案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次。检查中发现破坏文物本体、擅自变更设计、施工质量严重问题、拒不整改等情形应停止施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工程效果评估,市、县级组织市、县文保单位评估,建设单位须针对评估问题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文物督发〔2021〕4号第1页
第 1 页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文物督发〔2021〕4号第2页
第 2 页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文物督发〔2021〕4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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