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5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从规划管理、供地管理、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供后监管等方面健全工业用地管理制度,推动产业空间资源集约高效配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26-09-25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22-04-23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2〕5号)
本办法覆盖全市一、二、三类工业用地的规划与使用管理,以“工业集聚区—工业产业区块—工业用地”三级体系为骨架,用容积率、配套比例、分割转让和绩效评估约束增量、盘活存量,施行后不再新增审批新型产业用地(M0)。
区块保护与指标约束
一级工业产业区块内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作非工业用途,二级区块另允许服务于工业发展的科研设计设施。容积率分档管控:区块内一类2.0—4.0、二类1.2—3.5、三类1.2—3.0,区块外三类降至1.2—2.0,低于下限的由规划部门局部修正。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7%、计容建面不超15%,研发、设计、检测、中试可另计但不超15%;厂房最小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楼层最小分隔单元500平方米,不得采用类住宅设计。
供地与地价
新供应地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投资强度不达标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鼓励类工业用地可定50年;混合用地中普通工业用房计容占比不低于50%;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可划拨或协议出让,面积不超当年度计划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起始价不低于同地段基准地价70%及成本底线。存量用地提高容积率、一类物流仓储与一类工业兼容、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不再补缴出让价款。
产权登记与分割转让
按宗地登记,配套与研发设施均登记为工业用途;先租后让在租赁期内可登记、不得转让,竣工验收后可抵押。分割以幢、层为基本单元,最小不少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比例不超扣除配套后总建筑面积的60%,配套随厂房同比例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可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或量化抵押。
供后监管
出让合同与投资服务评估协议并行,区级监管机构重点监管产业准入、分割转让、产出指标与改变用途,在开竣工、达产、达产后每3至5年及出让到期前1年开展绩效评估。闲置满1年按土地价款20%征收闲置费,满2年依法无偿收回;未达约定产出的限期整改,逾期可收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