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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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pdf
本规定旨在规范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覆盖政府有偿供应的一级市场与权利人转让、出租、抵押的二级市场。核心抓手是统一交易规则、推行网上交易、强化动态监测与监管,并明确划拨用地入市、预告登记、分割合并等关键情形的处理路径,以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交易形式与平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应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交易机构可受托承办文件编制、资格核验、信息发布等事项,并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一级市场供应规则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须载明地块位置、界址、规划条件、年限、价款缴付等内容。招标标底与拍卖挂牌底价在开标或活动结束前须保密;工业用地交易文件须包含产业发展承诺书或产业监管协议。公告发布距交易开始不少于20日,涉及土地条件重大变动的,公告时间重新起算。
二级市场交易管理
转让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核查转让合法性及合同约定条件履行情况。划拨用地转让须经本级政府审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否则受让人须补签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价款;划拨用地出租满五年或部分出租且可分割的,须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25%的,可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达到转让条件后再办理正式登记。
配套监管
同一权利人在地块具备独立宗地条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时,可分割或合并土地使用权,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须依法补缴价款。主管部门应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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