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台州市空闲土地短期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规范本市以租赁方式取得空闲土地使用权的短期利用及监管,适用于已完成征收收回、具备开发条件、暂无长期供应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年度计划、详细规划、租赁合同和日常巡查约束用途、强度、风貌、期限与退出。
适用范围与用途
租赁方式取得空闲土地使用权的短期利用适用本规定,划拨、出让取得情形按《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短期利用须服务重点产业、补民生与区域配套,可用于社会停车场、公共绿地、商业、新型产业、文化体育、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鼓励混合开发;影响规划实施或不符合交通、市容、安全要求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得实施。
规划与建筑约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短期利用年度计划,明确地块方式、用途、期限,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同意;详细规划明确用途、开发强度、风貌管控,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临山、滨水重点风貌区须协调山脊线、水岸线和城市天际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十二米,不得开挖地下空间。
租赁与合同管理
租赁原则上招标、拍卖、挂牌确定主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社会停车场、公共绿地、文化体育、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协议租赁。租金按《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执行并纳入国有土地其他出让收入,公共绿地经批准可无偿使用。供应前须依据详细规划明确短期利用规划要求并作为租赁合同组成部分,未明确不得办理租赁手续;合同应载明期限、租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和期满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方式。社会停车场、公共绿地及建筑规模1000㎡以下工程,符合管理、标准和规划安全要求时,可免办规划、施工许可。
监管、退出与续期
主体须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分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污染环境或随意改变土地现状及水、电配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期满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无偿收回,主体清理腾退并移交地上建(构)筑物;严格履约且仍无长期供应计划的,经同意可续期,每次一般不超过三年。规划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收回并适当补偿。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巡查,多部门动态监管;市区原“长规划、短安排”审批项目续期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