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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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2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1266号.pdf
本通知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和林业局联合印发,旨在从源头强化矿山安全生产与生态保护管控。本通知围绕“净矿”出让目标,建立并规范了新办矿山(含新建和改扩建)采矿权出让前的部门联合踏勘与审查机制,明确了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和组织保障。通过将审查关口前移至采矿权出让之前,确保拟设矿区范围避开各类禁止或限制开采区域,并满足安全距离与开采系统建设要求,从而为后续审批和监管奠定基础,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联合踏勘与审查的制度框架
本通知适用于新建矿山及采矿范围扩大的改扩建项目,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前完成联合踏勘与审查。工作由当地政府统筹、自然资源或指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可视情况纳入交通、水利等其他主管部门。审查重点涵盖矿区选址合规性、安全距离符合性、与各类保护地和重要设施空间避让情况,以及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等准入门槛。审查形成的意见有效期为2年,若期间周边环境或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开展踏勘。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
本通知对参与部门职责作出清晰划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设置指导及国土空间与矿产资源规划符合性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准入审查;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把关安全距离与开拓运输系统的现实可行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占用与避让及生态影响。各部门须在踏勘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此作为政策准入的正式依据。
工作推进的保障措施
本通知强调地方政府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需细化举措、明确责任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落实”原则,在出让前积极消除制约因素。同时,要求省、市两级部门加强业务监督指导与培训,提升基层履职能力,确保联合踏勘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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