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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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1-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pdf
本规定用于规范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边界外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动态维护、审批、公布与监督,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另行规定。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组织编制主体,成果须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分层编制与修改管控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分单元、地块两个层面。单元层面管底线约束与总量管控,地块层面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中心城区内未编单元层面规划的,原则上不直接编地块层面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地块可先行编制。修改须按法定程序,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改总体规划。住宅、商业、商务类出让地块不得擅自调整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禁止在居住用地、教育用地上兼容冷库物流枢纽设施。单元修改限定于重大战略、总规变更、区划调整等五类情形,独立地块原则上不予修改。
动态维护与实施深化
动态维护不视为规划修改,分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均实行清单管理,不得突破单元强制性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可将实施方案中的地块图则作为动态维护成果报批。土地供应前,在无需调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地块层面实施深化,具体适用情形由各市县制定清单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批而未供、储备土地可开展不超过10年的短期开发利用,用于文旅、接驳、健身、农贸市场等,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
审批公布与监督管理
单元层面和单独编制的地块层面规划须经论证、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县政府审批;单独编制地块层面规划和独立地块规划公示不少于七日。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公示不少于七日,技术修正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查并入库,定期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或核发规划许可,未批准规划不具法律效力。非空间治理内容不得纳入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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