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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8月14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起草《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覆盖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从选址查询、调查评估到审批审核、补偿与登记衔接作出全流程规定。核心是源头避让、分类处置、分级审批,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予压覆,未批先压最高罚款一百万元。

查询与评估:先查后建,分类编制报告

建设单位选址选线时应通过“江西省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获取查询结果后优化选址。查询区不涉及矿业权、上表矿区和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查询结果可作为供地要件之一;涉及压覆情形的,须开展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编制调查报告;压覆的,编制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分三类处置:已结题无储量视同空白地,已结题有储量按上表矿区处理,正在实施的须评估并取得组织实施单位意见。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山配套工程压覆本矿业权范围等四类情形可不作压覆处理。

审批权限:战略性矿产严控,分级办理

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仅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基础设施、省级煤炭集中连片区涉公共利益项目等确需压覆的方可申请。压覆自然资源部出让或纳入矿产地储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战略性矿产资源,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非战略性矿产及不作压覆处理事项,跨设区市可分段分市审核。矿山企业本矿区范围内建设不需审批。工期紧张的可就不涉及补偿或已签补偿协议区域分批分段申请。已开展压覆区域评估且补偿到位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查询及压覆管理手续。

规划衔接与补偿登记

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时应衔接已有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规划,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须开展必要性论证。建设单位应在用地报批中同步推进压覆审批,涉及已设矿业权的须签订补偿协议,未签协议或未办手续的不予供地。审批通过后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系统,批复送达矿业权人后其应在45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由登记机关直接变更或注销。涉及有效矿业权的,补偿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按“政府主导、业主配合、平等协商、依法解决”原则推动,仍无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查询系统数据库须动态更新矿业权、上表矿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及已批准拟公开出让矿业权信息。

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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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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