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并轨,适用于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明确节能审查意见是开工、验收和运营的前置依据,未通过审查不得开工或投产。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并入节能审查意见,并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煤炭消费量划定分级管理权限。
分级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或审批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实施审查,并建立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其实施审查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对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影响碳达峰形势或碳排放强度目标的项目同步评价。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可被暂停受理申请。
审查程序与报告要求
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概况、能效与碳排放水平比较、拟采取的降碳措施及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需由省级机关报送并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联合评估论证、能源消费替代与煤炭压减、产能置换及对本地指标影响等。审查机关委托技术机构评审,从法规符合性、能效标准、措施可行性、数据核算准确性及碳排放影响等方面审查。项目发生建设单位、地点、规模、主要装置或产品品种等重大变动的,须申请变更或重新审查;审查意见2年内未开工自动失效。
监管、验收与责任
节能审查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验收节能审查意见和报告落实情况,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验收承诺内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日常监管按属地原则由省级及以下部门负责,按“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动态监管和不定期抽查。未审查擅自开工或投产的项目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以拆分项目、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撤销意见;实际能耗或碳排放高于批复水平10%且未落实意见要求的责令整改。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严重失信主体依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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