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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2.21-国家电影局等《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22〕1号.pdf

2022年2月21日,国家电影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22〕1号。

影视基地被明确定义为市场化建设运营、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以人工实景和摄影棚为主要内容,为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提供拍摄制作等专业化服务的园区。针对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乃至借机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本意见从规划布局、主业发展、用地与生态约束、部门监管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严控房地产化与用地底线

严控影视基地建设和管理运营主体在基地周边捆绑开发住宅、办公楼等房地产项目,不得通过调整规划为影视基地项目配套房地产开发用地,对新增立项严格把关,防范"假影视基地真地产"。选址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禁止违规填海。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文化自然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址建设。

主业发展与科技支撑

影视基地须以服务影视创作生产为核心,合理控制配套产业规模,创新发展业态和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支持虚拟数字拍摄、云计算、云存储、人工智能、5G协同制作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利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成果提高影视特效制作水平,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国家级重点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将从资金、政策、业务等方面获得扶持。

意识形态把关与监管机制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未经影视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摄制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拍摄制作服务,发现违规应及时报告。影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省级以上影视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批准设立的影视基地边界线等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信息系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技术与服务标准,强化会员监管。

国家电影局等《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22〕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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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等《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22〕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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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等《关于促进影视基地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影发〔2022〕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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