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赣自然资办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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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依托“江西省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对隐患点的新增、变更、核销实行全流程线上申报与分级审核。本暂行办法坚持“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核”的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据威胁人数和规模实行分级审核的职责划分。本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巡查排查发现、突发灾害及地质调查项目移交三类新增情形,群测群防信息更新、形态特征及威胁对象变化等变更条件,以及通过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或地质环境条件改变等方式消除险情后的核销条件。办法还对审核后的公告、后续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规定除突发地质灾害外,动态管理工作原则上每月底申报一次。
新增、变更与核销的分级审核机制
本暂行办法构建了按隐患点规模及威胁人数划分的三级审核体系。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威胁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隐患点及威胁公路、厂房等其他工程设施的小型隐患点;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威胁30人以上的小型隐患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中型及以上隐患点的审核。通过审核的隐患点,平台自动完成数据新增、变更或核销操作,对存在疑问的,上级部门可组织专家组实地核查。
核销后的管理衔接与安全监管
本暂行办法明确隐患点核销并非一销了之,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在原划定的危险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告,并在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乡镇和单位。已核销隐患点将转入历史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须持续做好后续安全监管,及时调整管控范围、警示标识和监测要求,做好治理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长期以来缺乏统一动态管理规范的状况,将全省隐患点的新增、变更、核销纳入了标准化的线上闭环管理轨道。该办法通过明确“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核”的工作原则,压实了各级主管部门在地灾防治链条中的具体责任,避免了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盲区与推诿现象。在操作层面,该办法依据威胁人数和隐患规模建立三级审核机制,既保障了重大隐患的严格把控,又兼顾了基层对一般隐患的高效处置需求,显著提升了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该办法对隐患点从纳入管理到最终核销的全生命周期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特别是核销后的公告机制和后续安全监管要求,有助于防范核销环节的形式主义,确保危险区管控措施的及时调整与长期稳定,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直接的制度保障作用。同时,依托平台管理的思路为地灾防治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转型提供了实践样本,有利于实现全省隐患点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动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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