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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12-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pdf

2020年6月12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赣自然资办发〔2020〕70号。

本办法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依托“江西省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对隐患点的新增、变更、核销实行全流程线上申报与分级审核。本暂行办法坚持“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核”的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据威胁人数和规模实行分级审核的职责划分。本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巡查排查发现、突发灾害及地质调查项目移交三类新增情形,群测群防信息更新、形态特征及威胁对象变化等变更条件,以及通过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或地质环境条件改变等方式消除险情后的核销条件。办法还对审核后的公告、后续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规定除突发地质灾害外,动态管理工作原则上每月底申报一次。

新增、变更与核销的分级审核机制

本暂行办法构建了按隐患点规模及威胁人数划分的三级审核体系。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威胁人数30人以下的小型隐患点及威胁公路、厂房等其他工程设施的小型隐患点;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威胁30人以上的小型隐患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中型及以上隐患点的审核。通过审核的隐患点,平台自动完成数据新增、变更或核销操作,对存在疑问的,上级部门可组织专家组实地核查。

核销后的管理衔接与安全监管

本暂行办法明确隐患点核销并非一销了之,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在原划定的危险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告,并在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乡镇和单位。已核销隐患点将转入历史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须持续做好后续安全监管,及时调整管控范围、警示标识和监测要求,做好治理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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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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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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