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6.07.13-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流程的通知》鞍自然资发〔2026〕16号。.pdf

2026年7月13日,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鞍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流程的通知》鞍自然资发〔2026〕16号。

本通知依据省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辽自然资发〔2025〕120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两级办理路径、临时用地规则及市级办理所需材料。

分级办理:县级主办、跨县上市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出具认定意见。项目占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出具认定意见。

临时用地:参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办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建设单位使用期间须采取措施减少、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市级办理附资料清单

本通知随附市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作为申请材料的对照依据。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2026年7月13日起执行。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流程的通知》鞍自然资发〔2026〕16号。第1页
第 1 页
可免费试读【1页/共3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