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阜新市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阜农发〔20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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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16-阜新市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pdf
本办法针对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确立“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明晰国有资产权属,落实管护主体与责任,确保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输配电等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全文覆盖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经费保障及奖惩机制四方面。
管护主体与运行维护
本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接收与日常管理责任单位,须在立项时出具管护承诺;管护主体可涵盖小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受益方。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并与管护主体签订合同,永久工程按技术规程组织日常维护,附属或需拆卸设施统一编号存放,报废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程序。
资产管理与人员配置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护制度与经费分担机制,明确所有权人并监督废弃设施处置;乡镇以村为单位实行资产登记清查与建档立卡,鼓励利用远程监控对变压器等重要设备跟踪监管。每村配备管护人员1至2名,优先从本村贫困户中选用,人员确定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巡查频次与维修流程
管护人员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破损或隐患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维修由乡镇先行垫付资金完成作业,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申报拨付费用。管护费用以受益主体承担为主,县乡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经费,资金专项用于运行、维修、养护及人员工资,管护主体须定期公布费用筹措使用情况。
奖励与惩处
对管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及举报破坏行为者给予表彰奖励;管护失职致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追责。故意损坏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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