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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3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6〕1号.pdf

2026年1月30日,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6〕1号。

本通知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意在统一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口径:新审批项目按现行标准全额征收,存量项目按旧政策衔接,征收、缴库与法律责任沿用国家既有办法,执行中问题由三部门协调。

新旧项目分界处理

全省范围内新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全额征收。本通知执行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仍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的相关政策执行,不溯及新标准。

征收缴库与责任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和法律责任,遵照财综〔2014〕8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财税〔2023〕9号修改条款执行,本通知不再另设征管程序。

执行衔接与效力规则

各地、各单位需加强沟通对接,做好政策衔接,执行中问题径向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反映。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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