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提升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能力,制定《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对广东省新建、改扩建交通建设项目(含公路、水运及省管铁路)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核心是确立项目法人负责制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并将档案工作与建设管理同步推进。办法以归档、验收、移交三个关键环节为控制点,以信息化系统为贯通手段,以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为约束机制。
职责分工与归档要求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层级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省级档案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制定归档范围、全流程规程并审核参建单位移交档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编制归档清单并完成收集移交,监理单位同步审核竣工图及所辖合同段档案。归档原则上要求原件,竣工图须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由责任人亲笔签署,案卷构成与格式执行 GB/T 11822。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
档案专项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须在竣工验收或正式验收前完成,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申请条件包括完成登记、自检报告编制、整理归档、参建单位移交、交工验收备案及竣工图归档等七项。验收组由档案、基建、规划、质量、造价等部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方式,抽查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结果评定分等级制(优秀≥95、良好85—90、合格75—85)与合格判定两种方式,由建设单位申请时确定,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申报。
移交与信息化建设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立项审批文件和交竣工验收文件类档案数字化副本。省级部门推动建设统一标准的项目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养护—运营”全周期档案贯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数字化副本执行 DA/T 31 规范。系统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能力,建设单位应对系统数据异地备份并定期检测载体完好程度和可读性。
保管利用与监督检查
建设、接收单位应配置符合规定的库房,制定电子档案长期保存方案,定期鉴定保管期限届满档案并按规定处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指导、实地巡查、线索核查、限期整改、联合督查、数字监管、考核验收等方式,对制度执行、人员配备、文件形成、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管等全流程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复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验收优秀等级通报表扬,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力依法追责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养护工程、安全韧性提升工程等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