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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1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pdf

2023年4月13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

本意见围绕农村宅基地全链条管理,明确用地保障、资格权认定、审批监管、确权登记与制度改革五方面举措,构建“制度全、服务优、保障强、权能活”的管理体系。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需制定实施细则。

用地保障与资格权管控

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探索规划“留白”,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年组织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优先满足无房户、危房户。Ⅱ级及以下林地经审批可用于建房;占用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资格权人认定后建库动态更新,每户宅基地上限:耕地125平方米、其他土地140平方米、荒地荒坡160平方米,分户申请须统筹原有宅基地面积。

审批流程与批后监管

农户持村集体同意意见等材料向乡镇(街道)申请,乡镇5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审核,公示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许可,10个工作日内现场公布。易地建房须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并退还原宅基地。推行“一件事”联办和数字系统网上审批。批后落实“四到场”制度,加强风貌、质量与工匠管理,按“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推动赋权乡镇执法。

确权登记与制度改革

农房竣工核实后可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针对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等情形分类制定操作办法,以村为单位建一户一档。落实集体所有权,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农民公寓等建房形式及资格权跨村实现、“权票”等保障方式。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建立基准地价动态调整机制。对历史遗留“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等情形,村集体可依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保障措施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镇街主责体制,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模与规划许可,建设部门指导农房设计与安全。乡镇(街道)明确日常办事机构,村集体承担资格初审、日常巡查等职责。强化数字赋能与制度建设,每年核查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使用情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第1页
第 1 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第2页
第 2 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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