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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3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pdf

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平衡自然资源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含实施办法及四大领域裁量权基准)浙自然资规〔2025〕25号。

附件:

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2.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地矿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测绘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通知正式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配套的实施办法及土地、地矿、规划、测绘四大领域裁量权基准,旨在统一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本通知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主体和基本原则,将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档,并对各档适用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本通知系统梳理了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裁量因素,规范了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认定、程序适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执行依据。

构建五级裁量阶次体系,细化处罚适用标准

本通知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设定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并针对不同阶次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其中,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不予处罚,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涉及黑恶势力、屡次违法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则作为从重处罚因素,实现过罚相当。

规范执法程序与裁量调整机制,保障公平公正

本通知强调在立案、调查、决定等各环节均应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针对案情复杂或裁量情形难以涵盖的特殊案件,设置了调整适用裁量权基准的申请与批复程序,允许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提出调整申请,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性。

统一四大领域裁量标准,强化整改与惩戒衔接

本通知将土地、地矿、规划、测绘四类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统一框架,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与期限标准,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义务后方可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同时,要求涉企处罚案件同步送达《规范经营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推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并明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程序。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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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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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浙自然资规〔2025〕2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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