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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1-《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8号: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除指挥工程外的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与维护管理,核心是把工程分为公用与非公用两类,分别明确责任主体、经费渠道与监管分工,并对防护效能设红线、对拆除退出设程序、对违规行为设罚则。

分类定责与经费安排

公用工程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开发收益统一上缴同级财政,维护经费由财政预算统筹,并鼓励优先用于非经营性社会福利或公共事业;非公用工程维护经费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依不动产登记确定,未登记的按"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原则认定,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管理单位或乡镇街道担任。国家鼓励探索维护基金制度和商业保险模式,支持多渠道筹资并将人防工程纳入城市更新实施修缮更新。

监管分工与信用约束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用工程开发利用维护及非公用工程防护效能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业态实施监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工程。开发利用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定和相应行业要求,维护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防护效能红线与拆除退出

禁止破坏防护结构、拆除或损害防护设备设施、妨碍平战转换等行为,禁止在工程周边实施影响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作业。装修改造须在不影响防护效能前提下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防护结构存隐患或设备损坏失效的应修缮更新;确需拆除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评估鉴定防护效能不达标且修缮更新不经济的可退出,按普通地下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机构评估鉴定并公告、更新台账。

罚则与施行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涵盖破坏结构、损害设备、妨碍平战转换、违规作业、未履行维护责任、擅自拆除、拒绝监督检查等情形。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致人防工作严重损失的依法处分或追责。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省级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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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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