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而制定的专项管理规范。本专项以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点流域和近海海域为治理对象,重点扶持与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工程,涵盖江河湖泊水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源污染治理等类型。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方式,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支持比例,并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特殊区域执行西部标准。本专项从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计划下达、建设执行到监督管理构建了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强调依托在线平台强化项目调度与数据报送,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职责边界,严格禁止重复申报、骗取资金、滞留挪用等行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精准落地、发挥实效。
投资支持范围与标准
本专项重点支持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60%、80%、80%予以支持,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比例,其他特殊地区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与审核机制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和组织实施,须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对申报项目开展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规划依据、可研审批程序、支持范围合规性、建设方案经济可行性、前期要件完备性、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单位信用状况,明确禁止已完工项目或已获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申报。
计划执行与监管惩戒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管理制度,每月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进度信息。各级发展改革委通过督促自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审核不严、督促实施不力、信息报送不实等行为,可采取通报、调减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等措施;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挪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核减收回资金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