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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0-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1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本细则作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浙江配套文件,覆盖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全流程。核心思路是以扩展倍数框定增量、以动态维护和局部优化处理边界调整、以正负面清单约束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横向厘清省市县三级职责,纵向贯通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规模管控与增补机制

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框定边界内增量用地。省市县分级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和预留机制,通过实施体检评估进行时序调控和区域平衡,并建立使用台账纳入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七类情形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且不计入扩展倍数,涵盖围填海区重大产业落地、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灾害避险搬迁节余指标按50%折算、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低效用地再开发腾退等量增补、乡改镇折算等。边界外2022年9月30日前已批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已批未建土地不计入扩展倍数,集中连片的应纳入边界。

布局引导与用途管制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边界内建设须符合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及各类廊道协同管控要求。边界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涵盖道路交通场站、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设施、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特定公共服务和商业仓储用地等;规划期内边界外新增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0%,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乡村建设用地及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在边界外布局,不计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调整程序与监督管理

不突破约束性指标且不影响空间结构的,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优化边界,省级政府审查核准或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符合特定情形的可编制局部优化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突破约束性指标的须修改总体规划后同步修改边界。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坐标转换等技术原因可开展技术修正,单个图斑修正面积占比不超过5%且不超过5亩,边界线最大偏移量不大于5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成果须在线全流程管理并及时更新至“一张图”,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文件。

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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