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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1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pdf

发改委2023年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

本办法规范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受理与协同流程,明确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职责办理。

修复范围与权利边界

信用信息修复适用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可参照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修复。

严重失信名单与行政处罚信息处理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认定单位受理审核,“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共享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归集的,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三年,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最短一年;警告、通报批评不予公示,自然人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公示。提前终止公示须满足义务履行完毕、达到最短期限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三项条件。

协同联动与失信惩戒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共享机制,修复信息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共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须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三年,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修复。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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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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