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8号令《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4.04.01-《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pdf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替代原电力工业部1998年发布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适用境内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全过程,覆盖发电、输配电、用电三侧及信息与监督管理,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谁干扰、谁治理"落实主体责任。
三方职责与协同机制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管理与监督,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监督,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并协调用户诉求。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监测调控及并网点、公共连接点质量管理;发电企业负责厂站监测与防治;电力用户负责所属设备监测与防治。行业协会开展自律、信息分析、技术交流与职业能力培训评价。
分类分环节的质量管控
发电侧,新(改、扩)建新能源场站、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须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在线监测装置,治理与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运,试运行6个月内开展监测;10千伏以下分布式电源须具备监测、超标预警与主动控制功能,仍不达标时应配合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输配电侧,电网企业须审核接入设备干扰情况,可依规拒绝不合规设备接入,高压直流输电、柔性输电等非线性设施须评估并配置监测调控设备;对不治理或治理不力的,可拒绝接入或中止供电并报送,原因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用电侧,干扰源用户及特殊要求用户须开展评估、采取防治措施,建立台账库。
信息与监督
电能质量信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企业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内容与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受理诉求、开展监督检查,可委托有资质机构协助分析测试,有权当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措施不力者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1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