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确立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为核心目标,对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从业条件、执业行为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性安排。本细则明确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定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息登记与公示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严格禁止串通投标、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同时,本规范厘清了招标人、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三方的权责边界,强调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设定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与行政处罚权限,为构建开放协同、智慧高效的监管格局提供了制度依据。
统一登记与信息公示机制
本规范要求代理机构须通过设立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详情、法定代表人、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评标场所地址等,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将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为招标人择优选择和政府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从业条件与执业行为准则
本细则规定代理机构承接业务须具备独立办公条件、不少于5名专业从业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且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存在被禁止从业的情形。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代理机构执业,严禁泄露应保密信息、向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行贿、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等八类禁止性活动,并明确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委托事宜。
项目负责人制与合同管理
本规范明确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须从已登记从业人员中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中载明其姓名。招标代理合同必须书面约定代理范围与权限、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保证金退还渠道、异议与投诉处理协助义务以及资料保存移交等关键事项,以此压实主体责任,保障委托事项的规范履行。



